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注册程序,根据《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注册是学生取得和保持学籍的行为,学校通过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予以确认学籍。新生注册以班级为单位集中进行,其他学期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门进行。注册一般不得由他人代为办理。
第三条 注册应当在缴清应缴学费及其他费用后进行。未按规定缴清费用者,不予注册。
注册前已缴清所有费用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门进行注册;注册时尚未缴清所有费用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待缴清费用后凭财务处的缴费收据再加盖注册章。
第四条 学生在开学后两周内无正当理由不缴费注册的,予以退学警告,至第四周仍未缴费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新生经入学资格复查合格后,由各班级统一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取得学籍。
第六条 遗失学生证的学生应及时补办,补发后加盖注册章。
第七条 学生缴费后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注册的,应当事先请假,并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门批准延期注册,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八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当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批准复学后,在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长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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