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园区与境外进出货物
(1)境外运入园区的下列货物保税:
A.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B.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C.转口贸易货物;
D.外商暂存货物;
E.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F.进口寄售货物;
G.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部件;
H.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
I.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J.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
(2)境外运入园区的下列货物免税:
A.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
B.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 零配件及工具;
C.园区行政机构及其经营主体、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2)园区运往境外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进境货物未经流通性简单加工,原状退运出境的,园区企业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退运手续。
2.园区与境内区外进出货物
(1)园区运往区外:视同进口
A.进入国内市场的,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提供相关许可证件,缴纳税款。
B.用于加工贸易的,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报关,提供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继续保税。
C.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特定企业、特定地区或有特定用途的,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提供“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相应证件,免缴进口税款。
(2)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区内企业或区外发货人向圆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照章纳税和提交许可证件。
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A.从区外运入园区,供区内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货物从异地转关进入园区后,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园区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园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B.从区外运入园区,供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除了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基建物资外,其他的予以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C.从区外运入园区,供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区内企业使用生活消费品、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D.从区外进入园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予退还。
(3)保税物流园区对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货物
海关对于园区与海关其他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继续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入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园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园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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